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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07 14:15:36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哪些人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46号)规定,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的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政策规定有什么变化?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三、一次性退休补贴怎样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X提高的计发比例X
计发月数。
        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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