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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出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3-04-14 16:41:15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一、产前检查费
       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增加6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100%。
       2、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怀孕、生育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2、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
       3、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四、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出院结算后的次月月底拨付到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参保人指定账户。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一胎98天(生育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二胎、三胎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42天。
五、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其退休后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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